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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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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日本在东海开火事件  

                    阿俊

  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出动25艘巡逻船在东海的公海海域对一艘不明国籍船进行围追堵截,日本自卫队出动14架飞机、宙斯盾驱逐舰等负责警戒和情报支援。经过激战,渔船沉入大海,15名船员全部死亡。这一突如其来的事件震惊了日本上下和国际社会。


            武装力量兴师动众

  日本时间12月22日1时30分,鹿儿岛县奄美大岛西北240公里海域上空,日本海上自卫队的P3C海上巡逻机发现一艘“可疑船只”。清晨6时20分确认为吨位10 0吨左右的船只,船体类似渔船结构。巡逻机立即向正在附近海域游弋的海上保安厅舰只发出了拦截信号。25艘海上保安厅巡逻船随即赶赴现场。海上自卫队也派出了14架飞机、最先进的宙斯盾舰和一艘护卫舰,组成了在周围海域的立体警戒,可谓杀鸡用牛刀。

  日本方面公布的情况称,22日中午,日本4艘巡逻船在距离奄美大岛西北400 公里处包围了那艘不明国籍的船只,命令该船停航接受检查,但遭到拒绝。日本巡逻船以该船涉嫌违反日本《渔业法》为由向天空和附近海面开火警告,但毫无效果。22日16时16分,日本巡逻船用20毫米机枪向“可疑船只”的尾部射击。据说目的是破坏该船的螺旋桨和操作舵,阻止其逃脱。不久,该船前甲板部分起火,随即停止航行。21时22分,“可疑船只”突然再次启动,日方遂决定强行登船。就在日方人员准备登船的时候,两名男子操起像是机枪似的武器扫射,打伤两名日方检查人员。日本巡逻船立即再度开火,22点13分左右,“可疑船只”在中国领海外约260公里处的东海海域沉没,15名船员失踪,23日早晨发现了3具尸体。


            船只沉没日本哗然


  这次事件立即震惊了日本上下。尽管在击沉不明国籍船只后,小泉首相表示日本开火纯属“正当防卫”,但此次武力行动依然引起了日本国内舆论的争议。

  这次的事发地点位于距日本鹿儿岛县奄美大岛西北约400公里、距中国领海约 260公里处,已越过中日中间线进入了中方专属经济区海域。“可疑船只”从被发现到追击直至沉没,都是在日本和中国的经济海域,亦即公海之上。在非领海的公海海域,日本对所谓“可疑船只”是否有威慑射击的权力?这一点成为日本和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日本民主党干事长菅直人就提出了这个疑问。他说,“在对方射击之后的射击是正当防卫,但在经济海域命令停船时的射击则不是这么回事”,要求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军事评论家、《朝日新闻》记者田冈俊次指出,专属经济区不等于日本的领海,各国船只有无害通过的自由,如果该船没有进行捕鱼作业,也就不违反日本《渔业法》,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动用武力缺少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放松手脚”?

  日本此次武力行动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不安,因为这是日本战后56年来首次向外国船只开火攻击,并且造成船沉人亡的严重后果。更有西方的国际海事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日本海上力量在这起事件中已经触犯了法律,因为它们是在日本领海之外击沉不明国籍船只的。

  首先,关于日本是不是“正当防卫”问题。虽然日本《海上保安厅修改法》规定,“对在本国领海内不听从停船命令逃逸的船只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器”。但是,该不明船只始终未进入日本领海。而且日本巡逻船先对不明船只进行了多次恐吓射击和直接射击,“正当防卫”的应该是被击沉的“可疑船只”一方才对。

  其次,关于外国船只无害通过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沿海国有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义务”。也即是说,只要该船不从事损害日本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活动,就可以“无害通过”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如果只是怀疑而无证据,是不能够进行任何过激行为的。

  第三,关于紧追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且“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自动终止”。但是日本海上保安厅对“可疑船只”的追逐并实施攻击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事先也没有进行通报。

  最后,来看看日本近年来的动向。近年来,日本不断修改相关法律,使自卫队使用武力的权限和范围一步步扩大。有关专家指出,在外界对日本动向极为敏感的时刻,发生日本在东海的公海海域向“可疑船只”开火、造成船沉人亡的严重事件,不能不令人忧虑。

摘自“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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